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汤晓冬,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崂山路华东市场城2号楼30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汤晓冬(原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经营者)因与被申请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1)豫11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晓冬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豫11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撤销对汤晓冬本人执行裁定。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错误。
1、一审法院起诉书送达时间没有通知到我本人,营业执照上有我的个人详细信息(包含身份证信息,户籍所在地);
2、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到汤晓冬本人的情况下,开庭按汤晓冬本人缺席判决,3次送达的起诉书收件人电话均不是汤晓冬本人电话,申请查证;
3、从案件立案到判决,汤晓冬本人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直到一审法院执行庭联系到汤晓冬本人,对汤晓东名下银行卡进行冻结,完全剥夺了汤晓冬的个人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下发的判决书与汤晓冬名字不一致,起诉状上名字与工商登记的名字均是汤晓冬本人的,判决书不是本人名字。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所注册的1688店铺已经被1688阿里巴巴平台处罚关闭,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盈利;
2、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也显示该店铺未成功销售1件商品,商品成交为0笔;
3、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在1688店铺上的两件涉案商品详图没有雅鹿的存在形式。
本院再审期间查明,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经营者汤晓冬)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的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崂山路华东市场城2号楼302)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其分别邮寄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因被收件人不签字以及收件人拒收退回,并且,汤晓冬也认可漯河市郾城区沙北崂山路华东市场城2号楼302为原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的地址。
据此,一审法院的程序适当。
另外,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商标的注册权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在1688上经营店铺,销售使用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商标的服装产品,并通过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时间戳认证系统对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同时,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涉商品进行了产品鉴别,结论为该产品并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任何公司生产,系假冒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的经营者为汤晓冬,注册成立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销售。
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商标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与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标注了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商标等标识的产品,该产品是假冒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酌情确定漯河市郾城区见东声百货商行赔偿雅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元并无不当。
汤晓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晓冬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