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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初建、傅荷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798号
案件名称傅初建、傅荷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初建;傅荷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98号 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荷仙,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傅初建与被告傅荷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初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傅初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初建负担。

原告傅初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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