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98号 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荷仙,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傅初建与被告傅荷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初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傅初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初建负担。
原告傅初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