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83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伟平,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江,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伟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7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