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26号原告:陈丹,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洋,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丹与被告潘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丹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