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07号原告:湖南郝升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铭,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云。
原告湖南郝升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湖南郝升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郝升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法官助理 曾庆凡书 记 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