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4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1745989853T。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虎,男,1993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张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