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607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丽华,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翔。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