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473号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
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河北留善寺镇梅家店村梅中路51号。
经营者:王波。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