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6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刘宽(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红卫卫浴用品销售门市,经营场所嵩县城北大步行街。
经营者:代红卫。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红卫卫浴用品销售门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