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76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汇康园干果干货批发行,经营场所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东侧洛阳通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铺。
经营者:李秀芳。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汇康园干果干货批发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