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15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黎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8857957。
经营者:周平。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15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黎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8857957。
经营者:周平。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尧鸿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