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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215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155号原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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