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16573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金宇文具经营部。
经营者:焦彬城。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金宇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匡婷婷人民陪审员 陶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16573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金宇文具经营部。
经营者:焦彬城。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金宇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