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132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新西优选生鲜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马家河社区簇马路二段******。
经营者:毛根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新西优选生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现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