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0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冉欢迎,男,成人,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欢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