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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绿园区秋菊烟酒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480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绿园区秋菊烟酒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绿园区秋菊烟酒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8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秋,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秋菊烟酒茶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锦阳路18号吉林油田长化职工住宅小区12栋3单元106室。

经营者:熊冬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园区秋菊烟酒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62.5元退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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