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84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H.卡里艾罗。
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四区37幢5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艳。
申请执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8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84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