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6348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便捷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12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廖祥辉。
被告:廖祥辉,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便捷百货有限公司、廖祥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