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990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靖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桂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0000YTF0E。
法定代表人:刘先友。
被告:刘先友,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靖洁贸易有限公司、刘先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