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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坤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刑更298号
案件名称郑坤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刑更298号罪犯郑坤,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9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郑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周瑞、张洪涛及同监区罪犯张海群、郭心旅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根据罪犯郑坤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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