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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京口区张慧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8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京口区张慧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京口区张慧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8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张慧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

经营者:柳涛。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京口区张慧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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