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1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文小燕。
被告:付城,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F2-18号。
经营者:付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付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