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14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田乐乐,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文化艺术用品城一楼中街西11号。
经营者:田乐乐。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成、田乐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