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2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民族路至诚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7层7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6L42P。
经营者:吴红兰,女, 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民族路至诚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