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知民初2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商场,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75755946B。
负责人:董杰,经理。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753F。
法定代表人:何谦,董事长。
被告:重庆可可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76617G。
法定代表人:季大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四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小山子镇四理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672118001E。
法定代表人:束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商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可可香粮油有限公司、五常市四海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