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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帆旭机电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8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帆旭机电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帆旭机电物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8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帆旭机电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太升五金机电市场二楼AB区30号(实际经营地为太升五金二期二楼63-1号)。

经营者:陈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帆旭机电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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