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3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丽贞园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周陈村13组。
经营者:王宇。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丽贞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