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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98号
案件名称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98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尚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莹,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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