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2012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52A。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石兵,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之一。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石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