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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水口勇记五金交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9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水口勇记五金交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水口勇记五金交电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07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75W。

法定代表人:吴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水口勇记五金交电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信宜市水口双山路,注册号440983600107777。

经营者:陈勇。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宜市水口勇记五金交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多交的7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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