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晴,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白县博贺镇李有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渔业高级中学出租屋,注册号440923600060011。
经营者:李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白县博贺镇李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电白县博贺镇李有食品店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电白县博贺镇李有食品店已达成和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多预交的21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