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8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戴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70号华强城市广场1幢2层附153号。
法定代表人:高成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戴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