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村。
法定代表人:罗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
住所地:。
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