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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维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10民初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维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徐维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维萍,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维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维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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