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新容声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秀。
申请执行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容声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证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已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和执行悬赏,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