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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林州市锦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知民初376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林州市锦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林州市锦都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区开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76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区太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锦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百货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侯永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永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民,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振林区开芬男装铺,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

经营者:张开芬。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林州市锦都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区开芬男装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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