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素娥,女,1986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上诉人林素娥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