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朗文热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304号馨园三栋701。
法定代表人:韩文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朗文热风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3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