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彰化县鹿港镇东石里工业东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洪茂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州市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李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经理。
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冀民终6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40700元,并同意被执行人偿还90000元人民币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64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将91860.5元(含执行费1890.5元)打入我院账户,我院将案件款90000元已退至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64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189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64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