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96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625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丰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3105563979。
法定代表人:张付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3180851H。
法定代表人:孙晋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丰隆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0)鲁04民初39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4民初399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