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8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美玲洁具经销部,注册号630105663775045,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综合区A-84号。
       经营者:李美玲,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砖厂路4号1栋352室。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美玲洁具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倩书记员    雷蕾书记员    王维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