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4532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润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