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更47号 罪犯张三胜,化名张伟,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莆田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325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其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三胜于2018年8月21日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
且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509分,获得表扬2次。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三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判刑期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三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