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7号原告:赵寄崎。
被告:许言强。
被告:盛雄和。
原告赵寄崎与被告许言强、盛雄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赵寄崎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寄崎撤回起诉处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7号原告:赵寄崎。
被告:许言强。
被告:盛雄和。
原告赵寄崎与被告许言强、盛雄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赵寄崎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寄崎撤回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