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伟,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林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