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9号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钮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东。
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钮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