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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梅与仲崇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2848号
案件名称王永梅与仲崇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永梅;仲崇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848号原告:王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崇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茹,济宁任城恒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永梅与被告仲崇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王永梅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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