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刑初314号 (2019)湘0426刑初314号被告人周小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本院审理,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湘0426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5页第21行至第6页第一行“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