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平县解放路中段华港水城南区1号楼。
经营者:龚汉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者龚汉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