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优厨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2-1栋704房。
法定代表人:宋东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品味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4层4-453号。
法定代表人:芦改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湘友范餐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0号3楼306房。
经营者:张燎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优厨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品味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品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湘友范餐厅(以下简称湘友范餐厅)、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204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优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20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诚品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湘友范餐厅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而优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两地均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诚品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湘友范餐厅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上使用“湘当有范HaveFun”销售外卖产品的行为,故三快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快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诚品公司有权选择向三快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